機關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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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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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本旨,在於落實公權力,樹立政府之威信,發揮執行效果,以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本分署於90年1月1日成立 (原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於101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機關組織改造,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法規暨相關行政規則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
本分署除繼受原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辦理尚未結案之財務與罰鍰案件外,並受理各移送機關依相關行政法規移送之案件,由於執行案件數量相當龐大,於95年1月1日士林分署成立後,本分署轄區調整為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福建省金門縣。
另本分署以經營企業之精神,注入企業化之經營理念,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高績效之管理制度,建構公平守法的觀念,時時以清廉、效率、親切之理念,並以專業、熱忱、負責之態度,一方面遵守依法行政並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一方面伸張公權力、確保國家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提昇執行績效、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展現政府落實公權力的魄力和決心,為本分署持續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