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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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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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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不動產執行流程圖說明文字:

  1. 移送機關送案至本分署後由執行人員進行案件執行程序
  2. 定期查封或先函查封登記
  3. 進行現場查封及測量
  4. 鑑價或強制管理
  5. 詢問底價及核定底價
  6. 若有拍賣實益,則定期拍賣,進入拍賣程序。若無且未證明有實益亦未指定底價、無假扣押、無併付強制管理亦無應准強制管理者得撤銷查封。
  7. 拍賣:
    • 拍賣公告:詢問底價後,即指定第一次拍賣期日,並訂定拍賣的最低價格,將不動產現況,於拍賣公告中予以載明。
    • 拍賣、減價拍賣:拍賣不動產,如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告流標,應再減價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則再減價拍賣。此時債權人可按原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
    • 特別拍賣程序: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則進行特別拍賣程序。
  8. 承受、撤回強制執行:特別拍賣程序中,無人應買,債權人得聲請停止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拍賣或減價拍賣,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9. 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者,應通知優先承買人於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表示確認其是否優先承買,如表示不為承買後,則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或債權人繳足差額。
  10.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拍定繳足價金或債權人承受抵繳價款後,應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函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或地上權登記。命債務人於指定期日,將拍定或承受的不動產權利書狀交出。
  11. 訂分配期日、發款:於拍定人或承受人繳交價金,如有應抵繳土地增值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書記官應製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進行發款。
  12. 點交
  13. 不動產執行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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