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

土地被法院查封後又被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查封,是否符合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 資料點閱次數:2792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並通知移送機關。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