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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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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向某房東租屋居住,但已退租,該房東欠稅,但行政執行機關為何向本人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 資料點閱次數:3302
(一)行政執行僅能依「執行名義」為之,亦即稅捐機關以何人為義務人移送執行,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僅得向該義務人為執行。台端若認課徵對象有誤,請逕洽稅捐機關。(二)台端如為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不承認義務人(房東)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之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可提出已退租之證明或已到期之租約),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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