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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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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收到傳繳通知書,因沒有時間親自到移送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繳納,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 資料點閱次數:5187
一、台端如係繳款之義務人,繳納案款方式如下:(一)如已收到移送機關之匯款單,請持該匯款單向金融機關繳納,並將收據傳真至本分署。 (二)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註明移送機關之全銜,將匯票寄送移送機關。二、以上方式請擇一辦理,並均應填寫「執行案號」及「承辦股別」、「義務人姓名」俾利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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