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例如:北區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卻遭受行政執行而深感不滿,不能理解為何向本署聲明異議會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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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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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開立的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即有執行力,如果義務人不服,一定要在稅單上所載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還須向復查決定書上所載訴願機關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並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因此,應課多少稅或該不該課這筆稅款,應視上述救濟程序之最終結果而定,並非本分署職掌範圍。義務人若有所爭執,向本分署表達不滿並無多大實益,應進行上述救濟程序,方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