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

行政執行機關既然可查得知義務人開戶之金融機構帳戶,為何無法直接寄到義務人現居地址與其聯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 資料點閱次數:3286

除非義務人自行陳報現住地,否則行政執行機關僅能就查得之義務人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則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辦理公示送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