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

本人收到貴分署執行命令,但本人並未欠稅,且並未在貴分署居住,為何係由貴分署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 資料點閱次數:3731

本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係依據稅捐機關之移送書及其執行名義辦理,台端若自認未欠稅,請逕向該稅捐機關查詢。至於為何由本分署執行,係因稅捐機關查報台端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所得在本分署轄區內,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應由本分署受理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