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係依據稅捐機關之移送書及其執行名義辦理,台端若自認未欠稅,請逕向該稅捐機關查詢。至於為何由本分署執行,係因稅捐機關查報台端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所得在本分署轄區內,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應由本分署受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