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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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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繳納,辦理分期亦有困難,現無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 資料點閱次數:2883

義務人如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理由,證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行政執行機關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斟酌欠稅(或罰鍰)金額之多寡,核准二至七十二期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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