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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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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滯欠稅款,經限制出境,義務人若對限制出境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1
  • 資料點閱次數:4982

請義務人先查明該限制出境之機關為何?是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等規定所為之限制出境?或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所為之限制出境? 義務人若不服財政部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請求救濟。至於義務人若不服行政執行分署所為限制出境之執行命令,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向該行政執行分署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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