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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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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炒房大戶脫產 難逃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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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5
  • 資料點閱次數:33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年4月28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岡助

聯絡電話:(02)2521-6555分機168

      義務人孟姓陸籍配偶因於102年間陸續銷售持有1年內的臺北市內湖區、大安區3筆不動產,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即俗稱之奢侈稅)及辦理申報,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共計1,515萬餘元,並移送臺北分署執行。臺北分署執行官調查後,認為已具有管收事由,爰於11012月間聲請管收;雖經臺北地院駁回,惟臺北分署執行官鍥而不捨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為裁定。臺北地院於昨(27)日審理後,當庭裁定管收義務人,並經臺北分署將義務人送交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表示,孟姓義務人滯欠前開鉅額奢侈稅,經臺北國稅局於103年間陸續送達繳款書,義務人均未依限繳納,各件欠稅即移送臺北分署執行。臺北分署詳細調查義務人財產流向,發現義務人於知悉滯欠鉅額稅款後,仍提領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1,000餘萬元,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經臺北分署多次命其陳報財產,義務人均無法提出合理之清償計畫,臺北分署爰於11011月核發限期履行或供擔保之執行命令,命義務人於同年12月間到場清償欠稅或提供相當於欠稅之擔保。

      義務人到場後,雖辯稱前開多次提領高額存款係遭他人詐騙投資房地產、支付母親、配偶及弟弟之醫療照護費用、資助大陸地區養子讀書、借款資助陸籍朋友、償還民間債務等,惟其就各項資金流向之陳述不僅前後矛盾,亦毫無實據支持;且縱然屬實,也違背應優先清償欠稅的法律規定。綜合上情,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符合管收要件,爰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雖臺北地院裁定駁回管收聲請,臺北分署執行官隨即提起抗告,獲臺灣高等法院支持,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為裁定,並經臺北地院於昨日裁定管收義務人,因義務人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臺北分署爰將義務人送交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呼籲,民眾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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