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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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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遠必拘!臺東拘提臺北聲請管收,董座終辦分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5
  • 資料點閱次數:308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年8月12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林岡助

聯絡電話:(02)2521-6555分機168

由劉姓股市聞人之配偶賈姓女子擔任負責人之建設公司,因滯欠營業稅加計利息累計約165萬元,屢次由臺北分署通知均未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經臺北分署聲請拘提獲准後,囑託花蓮分署於111810日至負責人就醫之臺東醫療院所拘提,並交由臺北分署人員當日迎提回臺北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當庭諭知負責人應秉諸誠意履行稅捐債務後,負責人乃於11日及12日兩次繳款合計50萬元,餘額辦理分期並自行簽立擔保書。

臺北分署表示,義務人滯欠101年度之營業稅未繳,案件經移送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移送臺北分署執行後,據調查發現,義務人於收受本件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仍陸續自其銀行帳戶以現金方式提領合計約160萬元而流向不明,因有釐清緣由之必要,臺北分署乃多次通知負責人親自到場說明,惟其均僅以書面方式回覆,且回覆內容或有不實,或僅推稱時隔久遠不復記憶。

就此,臺北分署認有強制負責人到場說明資金流向之必要,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獲准,惟至負責人於臺北之戶籍地址及義務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均未遇獲負責人;且向義務人登記地址之關係企業員工要求告知負責人應自行到場,僅有負責人之劉姓配偶電話聯絡2次後即失聯。就此,臺北分署乃續為調查,發現負責人於111810日上午將至臺東某醫療院所就診,乃囑託花蓮分署至該時日前往拘提。當日由花蓮分署人員於醫療院所拘獲負責人後,即由臺北分署人員迎提負責人,並旋即搭乘班機回臺北分署進行訊問。

負責人到場並經執行官訊問後,認確有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雖認負責人年事已高且無工作能力,並無管收之必要性,惟仍當庭諄諄教誨負責人應勇於面對,並諭令於次日應先行繳納50萬元清償部分稅款,其餘再分期完納。負責人有感於本分署強力執行之決心及法院勸諭之苦心,乃於昨日(11)及今日(12)分別繳納30萬元及20萬元,合計50萬元作為第1期之分期款項,餘款辦理分期並自行簽立擔保書。

臺北分署呼籲,民眾於收受執行分署核發之通知書後,應積極到場處理說明,不應漠視或僅以書面方式意圖規避說明義務,否則縱然身處百里之外,執行分署仍將秉諸職責,聲請拘提並強制到場,俾維護法律之公信力及確保國家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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