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又拒繳罰鍰,執行薪資後始火速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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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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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新聞稿 |
邱姓男子於去(111)年7月許騎乘機車經警方攔檢實施酒測,因拒絕而遭裁處罰鍰18萬元,其後雖辦理分期,亦僅繳納1萬元即不再處理。嗣經移送臺北分署執行並就其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邱男始於昨日(5月1日)至分署,並以現金繳清所有欠款。
臺北分署表示,義務人邱姓男子於111年7月10日騎乘機車經過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一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之警員攔查欲實施酒測,惟邱男當場拒絕警方之要求,故由執勤警員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18萬元之罰鍰。
義務人遭裁處罰鍰後,雖曾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辦18期之分期繳納並繳納第1期款項在案,惟對後續17期應繳之款項即未再為任何處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乃將義務人所未繳之17萬元罰鍰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本案後,因查得義務人係任職於某食品公司,乃核發扣押命令扣押義務人對該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即促請義務人清償其罰鍰。至此義務人始感受政府強力執行酒駕相關案件之決心,乃於昨日親至分署以現金繳清所欠之17萬元罰鍰,全案終結。
臺北分署表示,酒(毒)駕相關違規行為對社會交通安全危害至鉅,業經列為各政府單位施政防杜重點,故不僅警察機關致力於查緝,如有裁罰後未繳納之情形,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案件亦必遭專案列管並強力執行。就此,爰呼籲民眾務請遵循禁止酒(毒)駕之相關法規;如已觸法網,亦應依法接受制裁,切勿低估政府杜絕酒(毒)駕行為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