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

公告本分署辦理112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任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 資料點閱次數:235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評選為最新年度選任之鑑定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鑑定人。
(二)111年度經本分署已評列為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1、2),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三)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3),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4)於公告之日起至111年12月6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秘書室提出申請。
二、送件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秘書室(收發)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1樓
電話:(02)25216555
三、評選結果:112年本分署得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11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四、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s://www.tpy.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