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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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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辦理113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任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678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經本分署轄區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評選為年度最新公告之選任之鑑定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鑑定人。(不動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10月26日更新;動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10月12日更新;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11月3日更新。倘後續復有更新,依臺灣臺北地方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網站公告之最新名單。)
(二)112年度業經本分署評列為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1、2),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三)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3),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4)於公告之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秘書室提出申請。
二、送件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秘書室(收發)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1樓
電話:(02)2521-6555
三、評選結果:113年本分署得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12年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四、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s://www.tpy.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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