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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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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辦理115年度各項鑑定估價業務選任鑑定人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8
  • 資料點閱次數:411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經本分署轄區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評選為年度最新公告之選任之鑑定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鑑定人。
二、前開各該法院於本公告日前,鑑定人名冊最後更新日期如下,本分署依各該法院網站公告之最新名單續行辦理。
        ()不動產: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926日更新。
          2、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818日更新。
        ()動產: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620日更新。
          2、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818日更新。
三、114年度業經本分署評列為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附件1、附件2),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 選作業。另前開名冊內之鑑定人如有基本資訊(例:聯絡電話、地址等)或承作意願發生異動或變更,應檢具異動後之最新資訊佐證資料,主動陳報本分署。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3),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4)於公告之日起至1141110日(本分署收件日)止,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收件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收發室
          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1
          2、電話:(02)2521-6555
五、評選結果:115年本分署得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1412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六、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s://www.tpy.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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