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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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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中時晚報十一月十九日「攤販成欠債大戶」報導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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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稿 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 對於今日(十九日)中時晚報「攤販成欠債大戶」報導指出臺北市攤販不繳罰單,行政執行處難辭其咎一事,臺北行政執行處認該報部分之報導顯然誇大其詞,為免誤導視聽,特此提出嚴正澄清,以維護機關形象。 該處表示,中時晚報該篇報導指出,以前攤販一旦被取締,攤架沒收外,罰單繳清了才可領回身分證等語。顯然未究明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處僅辦理罰鍰,即金錢部分之強制執行,至有關沒收,扣留等直接強制措施,係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非屬行政執行處所辦理業務,而是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者。是行政執行處並無扣留身分證之權限,因之該報導以執行處未扣留身分證云云,而質疑執行處未落實公權力,是係屬對法令有所誤解之故。另有關面對催繳攤販之軟弱無力與對欠稅大戶黃任中幾近抄家模式查封管收之相互凸顯比擬,顯然亦屬誤解法令之報導。蓋行政執行處辦理相關執行案件,除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規進行執行程序,對於具體個案,仍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意即需考量比例原則。黃案欠繳超過十億元之稅款,而攤販之罰鍰多僅數千元、數萬元或數十萬元,相距何止萬倍,故執行處依法查封拍賣黃某財產,並向法院聲請裁定獲准拘提管收,自屬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至於攤販違規罰鍰案件,因其數額甚微,執行處除依法定程序執行義務人之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權,於考量滯納金額不大之情形下,自無動用強大公權力之必要。況為落實攤販之罰鍰繳納,亦不乏有針對罰鍰金額已逾百萬元之各案予以限制出境,並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義務人之案例。其中限制出境者不在少數,拘提管收者,例如台南行政執行處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即曾對於某違規攤販積欠一百餘萬元罰鍰且拒不繳納,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拘提管收義務人。是以該篇報導認為執行處執行攤販罰單軟弱無力,顯然是誇大其詞,且與事實不符,為免誤導視聽,特此提出嚴正澄清,以維護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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