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澄清94年1月17日聯合報載「遺產欠稅三千萬,兩億土地遭拍賣」等報導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
資料點閱次數:2007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稿
日期: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
對於今日(十七日)聯合報「遺產欠稅三千萬,兩億土地遭拍賣」及「績效掛帥,誤榨貧戶,強劫大戶」等報導指出台北市王姓男子因積欠遺產稅三千一百萬元,台北行政執行處卻把他名下價值兩億元土地拍賣抵稅一事,台北行政執行處認該報部分之報導與事實顯有出入,為免誤導視聽,特此提出嚴正澄清,以維護機關形象。
該處表示,聯合報報導指出,王姓男子有多筆土地,價值不一,行政執行處可以選擇和王欠稅金額相當的土地執行拍賣,不能擴大查封,執行人員捨其他選擇,逕圖方便結案,不無違反人民自由處分自有財產的權利等語。顯然未究明債務人(即行政執行之義務人)之財產係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真意,基此,債權人自得選擇執行標的聲請行政執行處予以執行,況為避免超額拍定,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於其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已兼顧義務人之利益,核與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比例原則相符。況查,本案義務人所有之數筆土地,其上均有三七五租約登記,耕地承租人依法並享有優先承買之權,似此均將影響應買人投標意願及拍定金額,故行政執行處依債權人之聲請就此數筆土地依法為查封並分標拍賣,於其中一筆拍定且足供清償債權額及必要費用後即停止拍賣,其執行程序尚無不法,若義務人仍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認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自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義務人既有得依規定除去其損害之方法,自不得逕行請求國家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又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時,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即得依法為限制出境,並無法定金額之限制,故該報導認執行處限制出境金額自行決定且漫無標準,顯屬誤解法令所致。更何況,若義務人對該限制出境命令有所不服,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尚非無救濟途徑。因之,該報導以行政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沒有法定標準,且被限制出境之義務人還不能尋求救濟云云,而質疑執行處在拼績效的同時,未注意到對基本人權的尊重,係屬對法令有所誤解之故。另有關義務人是否應施以社會救助,係屬國家社會福利政策對弱勢人民補助之問題,執行機關並非社福機構,是自無法自外於法律規定而亂送人情。因之,義務人若認執行標的係屬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自得依法於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由行政執行處審查後撤銷對該執行標的之執行。
是以,該報認為執行處執行方法不當之報導,顯然是誇大其詞,且與事實不符,更有甚者,乃是誤解法令所致,為免誤導視聽,特此提出嚴正澄清,以維護機關形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