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首頁
English
民意信箱
廉政信箱
常見問題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洽公資訊
為民服務
傳繳
通訊投標
拍賣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簡介
機關沿革
機關願景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機關位置
樓層介紹
洽公資訊
資料開放宣告
執行園地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園地
為民服務態度榮譽榜
民眾申辦項目
申請書表下載(中英對照)
移送書表下載
檔案應用服務
各項業務處理流程圖
常見問題
民意信箱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線上回傳繳款證明
政府資訊公開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函釋與裁量基準
行政執行法規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與研究報告
內部控制聲明書
預算及決算書、會計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報告
請願及訴願
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打詐及反毒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電子公布欄
最新消息
獎勵檢舉
新聞稿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情形及徵起金額
業務成效
聲明異議案件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表
統計分析
相關網站
拍賣訊息
不動產拍賣公告
動產拍賣公告
廉政天地
政風業務執掌
受理檢舉事項
廉政小品
安全常識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防貪指引
:::
首頁
電子公布欄
最新消息
「義務人未繳稅費、罰鍰等宣導事項」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5-12-09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資料點閱次數:6297
一、滯欠牌照稅、未繳燃料費,應加徵滯納金、處罰鍰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之規定如下: (一)未依限繳納需增加繳納滯納金、罰鍰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繳納期限者,每逾2日按其滯欠金額加徵1%滯納金,至逾30日為止,即最高加徵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例如: 滯欠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1,068元(即本稅7,120元*(30/2)*1%=1,068元)。 601C.C.至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648元(即本稅4,320元*(30/2)*1%=648元)。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至30條規定處罰鍰:逾期未完稅之汽、機車,在滯納期滿後,及領用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違反規定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汽、機車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例如: 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2,136元(即7,120元*0.3=2,13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4,272元(即7,120元*0.6=4,27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4,272元、8,544元(即7,120元*0.6=4,272元、7,120元*1.2=8,544元)。 601C.C.至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1,296元(即4,320元*0.3=1,29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2,592元(即4,320元*0.6=2,59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2,592元、4,320元(即4,320元*0.6=2,592元、4,320元*1.2=5,184元)。 3、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汽車處300元至3,000元,機車處300元至600元。 例如: 汽車累計欠繳金額未滿6,000元者,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累計欠繳金額6,000元以上者,逾期4個月以上繳納者,處3,000元罰鍰。 機車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繳納者,處600元罰鍰。 4、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傳繳通知之郵資、查封動產、不動產之鑑價,扣押存款、薪資等債權,第三人因配合執行機關為執行時所支出費用等皆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例如:傳繳通知等雙掛號郵資每件34元、不動產鑑價費2,000元起、扣押存款每家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200元起。 (二)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及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可採行強制執行之手段 1、準用強制執行法:動產查封、拍賣或變賣;不動產查封、拍賣、強制管理;扣押存款、薪資等金錢債權。 2、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3、向法院聲請拘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 4、暫予留置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7項) 5、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二、汽機、車向監理機關報廢程序: (一)應備證件: 1、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3、行車執照。 4、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 (二)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章、欠稅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車輛失竊應附警察機關之報案證明(其牌照稅繳至失竊日,燃料費繳至失竊日止)。 4、不過戶註銷可登報催告,並於7日後檢附催告報紙或憑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辦理。 5、拍賣註銷如牌照不齊全者,應附拍賣機關之證明。 6、車主死亡註銷,請附車主死亡證明或全戶戶籍謄本及法院認證書、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收合
機關簡介
機關沿革
機關願景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機關位置
樓層介紹
洽公資訊
資料開放宣告
執行園地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園地
為民服務態度榮譽榜
民眾申辦項目
申請書表下載(中英對照)
移送書表下載
檔案應用服務
各項業務處理流程圖
常見問題
民意信箱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線上回傳繳款證明
政府資訊公開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函釋與裁量基準
行政執行法規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與研究報告
內部控制聲明書
預算及決算書、會計報告
請願及訴願
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打詐及反毒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電子公布欄
最新消息
獎勵檢舉
新聞稿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業務成效
統計分析
相關網站
拍賣訊息
不動產拍賣公告
動產拍賣公告
廉政天地
政風業務執掌
受理檢舉事項
廉政小品
安全常識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防貪指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