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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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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滯欠費用、罰鍰查詢及繳納方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 資料點閱次數:5858
一、汽、機車車主有無滯欠費用及罰鍰查詢方法: (一)查有無滯欠燃料費: 1、監理服務網App查詢或上網至監理服務網首頁>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 2、持證明文件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或以電話查詢。 (二) 查有無滯欠交通罰鍰: 1、監理服務網App查詢或上網至監理服務網首頁>駕駛人>交通違規>交通罰鍰(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 2、持證明文件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或以電話查詢。 二、燃料費繳納方式 : (一)請持繳納通知書至各銀行公庫繳納。 (二)利用電話語音轉帳方式繳納(轉帳電話:412-1111或412-6666,按用戶碼169#),再依語音指示鍵入相關資料。 (三)持任何銀行金融卡至ATM自動櫃員機繳納(跨行金融卡需自付手續費15元)。 (四)若您在金融機構設有活期存款帳戶,可辦理自動轉帳扣繳,只需填妥繳納通知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約定書,裝入信封貼妥郵票,寄回所在地監理單位收,即可自次期起由您的帳戶中自動扣繳。 三、繳納通知書之補發 : (一)利用7-11之ibon、萊爾富之Life-ET、來來OK之ok‧Go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費。 (二)自用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徵收。營業汽車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徵收,開徵期限內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洽全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三)暫住外縣市者,可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及繳納。 (四)已繳納之燃料使用費收據,請妥為保存,如車輛辦理檢驗或各項異動登記,請攜帶繳費收據之正本,以便查核。 四、有關因汽燃費延遲繳納所處罰鍰及交通罰鍰部分,尚未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前可至全國監理機關(裁決所)或超商補單繳納;如已移送執行時,只能在監理服務網平台查詢有無滯欠罰鍰,無法在「線上繳費」或至超商補單繳納;需至全國監理機關(裁決所)補單繳納、亦可持分署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限繳期日前至四大超商繳納,或持信用卡至分署臨櫃繳納,及依傳繳通知注意事項辦理繳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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