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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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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機車報廢新管道 臺北分署辦理也可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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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為提供民眾更優質及便利的服務,自即日起將主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程序,節省民眾荷包,免再為老舊機車繳交燃料使用費。
      臺北分署表示,部分民眾的機車常因交中古車商回收,或遺失不知去向,或棄置不用,但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導致累欠多年的燃料使用費,直至收到監理機關、執行分署的催繳通知,才驚覺機車未依規定報廢。為解決上述情形,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老舊機車切結報廢程序」,凡機車於 91 年之前出廠,且 97 年 8 月 1 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及未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者,經過機車所有人切結同意後,可由監理機關協助完成報廢登記,除可減輕後續燃料使用費的負擔,如經監理機關審核通過,更可能連過去 5 年積欠的燃料使用費都可以免繳。
      臺北分署為便利民眾申辦此項業務,自即日起將主動協助民眾辦理,民眾在接到臺北分署的燃料使用費傳繳通知書時,上面若註記「可切結報廢」字樣,除可自行至監理機關辦理專案報廢外,亦可到臺北分署洽詢,該分署會請民眾填寫「報廢切結書」,協助傳真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程序,如經監理機關審核確實符合切結報廢條件者,即可免繳燃料用費,不用再跑一趟監理機關。但要注意的是,該分署於報廢前已進行之執行程序,其所生的金融機構作業手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還是應由民眾負擔,無法退還。
      此外,臺北分署提醒民眾,已辦理報廢的車輛不得再上路,如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的燃料使用費。而報廢的車體及號牌亦不得隨意棄置,以免遭不法人士利用,衍生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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