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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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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聲請立大功 百昇公司繳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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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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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新聞稿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受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下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之百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滯納工程押標金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之唐姓負責人為免於被管收,於前(24)日繳清全部滯納金額。本案得以成功徵起,全賴本分署執行同仁積極不懈之努力。
   

    本案義務人於97年間參與移送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案,經移送機關認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於103年間向義務人追繳工程押標金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整。嗣該案於103年7月移送本分署執行。經執行義務人財產後,尚有99萬5,410元未清償。本分署繼之多次要求唐姓負責人報告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履行義務,惟其均置之不理。其後,承辦之行政執行官王志強於綜合相關事證後,認義務人財務狀況應有履行本件義務的能力,其更查得義務人於移送機關的行政處分送達後,有將帳戶資金提領或轉匯卻未繳納欠款之情形,遂於今(108)年1月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拘提該負責人並獲裁准,並於拘獲後,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
   

    臺北地院對於本分署主張唐姓負責人於104年1月12日提領義務人現金152萬1,000元等事實雖認定屬實,惟以唐姓負責人所辯伊在地檢署認罪後才發現是遭人偽刻公司大小章投標,而受牽連云云,尚非全然不可採信,因而駁回管收聲請。本分署隨即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強力主張本分署依確定之執行名義合法執行,無從審認實體事項,並補強相關法律見解及事證,且持續聯繫唐姓負責人,告知其主張所涉法律關係及權益。在王執行官多次勸諭下,唐姓負責人終於決定於前日先行繳納所欠金額,清繳百昇公司欠款110萬元。本分署於唐姓負責人繳款後,亦旋即撤回抗告。
   

    本案自103年間移送至全額清償,歷時4年餘。徵起的關鍵在於本分署執行同仁持續不懈的毅力。除了祭出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並且在第1審程序遭駁回之後仍續行抗告,對唐姓負責人產生壓力,更主動積極且耐心地與其多次溝通,告知其正確的法律觀念。終致使其願意主動清償,獲得雙贏局面。

    本分署並呼籲民眾,對於滯納的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萬勿心存僥倖,如有處分或隱匿財產等符合管收事由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必將強力執行,以落實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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