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支援執行署 108年度臨時人員資訊工程師甄選錄取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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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發布日期:108年9月17日
- 資訊工程師:正取1名、備取從缺。
編號 |
姓名 |
手機末3碼 |
備註 |
301 |
李○達 |
578 |
正取 |
二、體格檢查: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並繳交體格檢查表1份。
三、正取人員請於108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前至本署報到,並應繳交以下文件:
- 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學歷證件(正本核對後發還)。
- 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2張(繳電子檔者,則免附實體相片)。
- 郵局存摺影本(辦理薪資轉帳作業)。
- 體格檢查表正本(得先出示醫療院所收據,並於事後補正)。
- 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書表。
四、臨時人員應與臺北分署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遵守相關規定,始得進用。
五、正取人員預定於108年10月1日進用完畢,惟如經查證有未符合應考資格(特定資格)者,不予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七、正取人員逾時未報到或逾展延期限仍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108年10月1日前至本署秘書室提交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報到,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至遲展延至108年10月15日。
九、試用: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試用60天,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1次,考核成績未達80分者為不合格應予終止勞動契約。試用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
十、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編制內臨時人員,並辦理勞健保投保,試用期間內或屆滿時,如須終止契約,或經考核不及格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