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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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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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針對前項「應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規定,法務部已設計揭露表範本,請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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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_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pdf137 KB 112-06-16 下載次數:38
- 附件2_揭露表範本-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pdf105 KB 112-06-16 下載次數:44
- 附件3_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212 KB 108-03-27 下載次數:92
- 附件4_事後公開(填寫範例).pdf542 KB 108-03-27 下載次數: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