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回首頁

:::

祭出管收!洗衣界大亨速辦分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5
  • 資料點閱次數:513

開立多家洗衣公司、旗下擁有6間洗衣店門市的黃姓業者,因滯欠數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勞工退休金等合計約195萬元,於今日(4/8)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為已具有管收事由,於核發留置通知書後,黃姓業者即火速籌出現金100萬元繳納,餘額辦理分期並由第三人簽立擔保書後,以取得自由之身。

臺北分署表示,義務人黃姓男子經營多間洗衣公司,旗下共計有6間洗衣店門市持續營業中,於業界亦有相當名氣。惟臺北國稅局自107年起陸續送達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補繳通知書予義務人,義務人均未繳納,案件乃移送至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就本案詳細調查後,發現義務人於稅款通知書送達後,仍將其銀行帳戶內之高額存款匯出,每月之信用卡帳單亦繳納數萬元不等之款項,已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且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乃核發陳報財產通知及限期履行命令等要求其到場說明,惟義務人均置之不理,臺北分署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獲准,並於昨日(4/7)至義務人經營之公司現場執行拘提,雖未遇獲義務人,惟透過其員工聯繫並約定今日上午到分署報告。

義務人到場後,就前開匯出存款及繳納高額信用卡費等行為雖提出解釋,惟經行政執行官審斷後認為仍符合管收之要件,爰當場予以留置並核發留置通知書,義務人有感於臺北分署強力執行之決心,乃迅速籌款並繳納超過滯欠金額半數之100萬元,其餘款項共分10期繳納,並由擔保人簽署擔保書,確保其如期履行後,臺北分署始同意釋放義務人。

臺北分署呼籲,民眾於收受執行分署核發之通知書後勿置之不理,且對於滯納之公法上金錢債務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可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以免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屆時仍須誠實面對債務。

回頁首